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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停車場將配建超10%充電樁車位
近日,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關于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意見》),要求對轄區(qū)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(含限時開放停車場),按照不低于10%車位比例配建充電樁;同時規(guī)定燃油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,交警可依據(jù)北京市停車條例對此類情況開展執(zhí)法。
怎么建?
每個停車場至少劃定1個充電專用泊位
《實施意見》除了在“充電車位”規(guī)劃建設和使用管理上對各方提出了要求,在安全管理等問題上也同樣明確了各方的安全責任。
《實施意見》要求嚴格落實新建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指標,合理規(guī)劃布局既有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。
各區(qū)應在今年底前確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既有停車場,并在具備條件的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。根據(jù)要求,按照不低于10%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。
同時,《實施意見》要求各區(qū)停車管理部門要組織、指導停車場產權(經營)單位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位,按照不少于1個專用泊位的原則劃定。
另外,根據(jù)北京市《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》,新建停車場必須預留充電條件,新建小區(qū)停車位須100%具有安裝充電樁條件。
對于不少新能源車駕駛員都遇到過的找不到空閑充電設施狀況?!秾嵤┮庖姟饭膭罱y(tǒng)一對充電設施進行信息化系統(tǒng)改造,通過手機APP、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發(fā)布充電設施實時使用情況。
怎么用?
燃油車輛禁止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
《實施意見》提及了電動汽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兩種電動車車位,在車位使用及管理上都存在明顯的不同。
對于電動汽車泊位,《實施意見》要求停車場產權(經營)單位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,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,引導燃油車避免占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;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,可以引導燃油汽車占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。并提示車主留下聯(lián)系信息,當有充電需求或非電動汽車泊位有空余時,通過廣播、短信等方式,及時提示燃油車主將車輛駛離電動汽車充電泊位。
但在電動汽車專用車位的使用上,《實施意見》要求燃油車不得占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,停車場產權(經營)單位發(fā)現(xiàn)燃油車輛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情況,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(zhí)法。
這一要求在今年5月1日起開始執(zhí)行的《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》中就有過明確提及,其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非電動汽車不得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。違反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依法給予處罰。
怎么管?
充電設施應定期巡檢,發(fā)現(xiàn)問題立即整改
《實施意見》要求,充電設施建成后,停車場產權(運營)單位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(yè)、上游電源供應單位應共同開展充電設施竣工驗收,并提請區(qū)城市管理委(市政市容委)參與驗收。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充電設施不得投入運行。
在日常運營中,建立充電設施定期巡檢制度,明確巡檢周期、巡檢內容、負責人等。同時,建立健全以充電設施產權(運營)單位為責任主體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,明確充電設施產權(運營)單位、工程建設承包企業(yè)、停車場物業(yè)產權單位等各方的安全責任。
其中,充電設施產權(運營)單位負責定期對充電設施電氣安全、消防安全、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(yǎng),及時消除安全隱患;停車場產權(經營)單位應與充電設施產權(運營)單位簽訂安全責任協(xié)議,停車場產權(經營)單位發(fā)現(xiàn)充電設施存在故障、損壞的,及時通知充電設施產權(運營)單位,必要時啟動應急措施。
此外,各區(qū)城市管理委可委托第三方專業(yè)機構對充電場站進行安全檢查,發(fā)現(xiàn)問題及時督促充電設施權屬單位(運營企業(yè))進行整改